播出日期:2007年7月10日 来源中国广播网
嘉宾: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部长 刘惠
责任编辑:赵九骁
主持人:雨亭
主持人:各位听众,晚上好,欢迎你来到《中国之声?今日论坛》节目,我是雨亭。从7月1号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于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因为法律刚刚实施,不少农民朋友对于专业合作社的运作、国家对于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都不太清楚。今天的节目,我们将邀请到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有关负责人为你详细解读。欢迎听众用短信和我们交流,今天我们连线的嘉宾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部长刘惠,刘部长,你好。
刘部长:你好。
主持人:现在各级联合供销社举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有21000多个,不少听众朋友也在向我们咨询,按照刚刚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些合作社是不是到工商机关去重新登记,登记有没有一个过渡期呢?
刘部长:是需要到工商机关去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3条已经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要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至于去哪里登记,第13条强调的是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此国家工商总局专门颁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条例》,这个条例是07年5月28号由国务院令颁布的,7月1号已经开始实施。
关于过渡期是这样的,在《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也有规定,在《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一年内也就是2008年的7月1日前,重新依法办理登记。在过渡期内,现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继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是过渡期满以后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就不能够再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主持人:特别关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朋友、还有参与者一定要注意这个期限的内容。其实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家应该不陌生的,这个名词以前都听到过,过去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始终是不太明确,肯定会有一些问题。这部法律实施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和其他的公司、企业一样到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了。手机尾号3468的听众说,既然叫农业专业合作社,是不是只有农民才可以成立,对合作社的成员构成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吗?
刘部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以农民为主体,也就是说主要是农民,但并不是只有农民才能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在法律第14条、15条都有明确规定。首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社会团体,都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首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他是自然人,既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城市里面的居民。但是也有一个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能超过5%。
还有两项需要注意的,第一个就是:公务员不能够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虽然《法》和《登记条例》都没有规定,但是公务员法在这方面有限制性的规定。第二个,就是关于团体成员,这里也强调一个,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单位,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政府部门,它不能够加入农民的专业合作社。
主持人:通过你的解读,大家已经有了一定认识。手机尾号0068的听众说,农民朋友的钱不太富裕,在登记合作社的时候,如果对这些不太宽裕的农民朋友入口的界面大不大,对出资额有没有最低限定?
刘部长:《无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最低出资额都没有一个规定,理论上就是我没有钱,我也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方式是有规定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2条第6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额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事人来规定,在《登记管理条例》的第8条,主要对出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力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主持人:范围很宽。
刘部长:对,比如房屋等等。但是我们要强调一点: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由全体成员来评比作价。还有一个限制性的规定: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的姓名、商誉来作价出资。
可能有的农民会提出,我可不可以承包经营权来出资入股呢?这个法里面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重庆刚出台了一个具体的规定,允许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这只是在个别的地方实施。
主持人:刘部长,今天我们说的这部分法律名字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听众朋友和我们共同关注这部法律时,对一些细节也越来越关心,在咬文嚼字。手机尾号1964的听众说,应该怎样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把其中的“专业”两个字加上一个着重号,对合作社的经营业务范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刘部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在这方面规定得很清楚,实际上是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这里强调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组织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和利用者,在第二条的第二款,同时也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一个大致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进行了重述,但是它加了一项,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的章程规定的,围绕农民生产服务都可以再进行经营。
主持人:在节目开始就提到对于农民合作社大家并不陌生,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所以大家就会联想到现在法律当中特别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干什么用的,有什么扶持政策。手机尾号1589的听众说,现在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以往有什么区别?特别是对农民朋友有什么扶持政策。
刘部长:我简单给听众朋友介绍一下,法律第8条有一个专门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并且在法的第7章,也就是第49、50、51、52等四章专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49条强调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有条件的有关专业合作社来实施,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有条件就可以承担国家有关涉农的建设项目。第50条财政扶持政策里面,也具体进行了规定。我这里还有一个数字,从2003年到2006年,中央财政共投入了3.11元,今年投入了2.2亿元中央财政的扶持,可以通过当地的财政部门,通过项目,专业合作社来申请国家的财政扶持。在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在52条又在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相应的税收优惠,现在国家对农业所有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可以享受。
主持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为了打造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主体,现在各地农销社组织已经帮助农民成立了2万多个专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对农民增收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刘部长:我们成立专业合作社首先要农民自愿,强调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第二个必须要以市场为导向,也就是我有这个需求,那么我成立专业合作社。为什么我们要成立专业合作社,就是为了解决农民解决不了的困难和问题,实际上通过专业合作社能够获得我自个儿经营,应该说更多的收入才行。
主持人:合作社法实施之后,供销社有没有什么考虑出台更多的举措,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帮助农民闯市场?
刘部长:全国供销总社从去年开始就在全系统推动了一个工程,也就是我们准备在十一五期间,每年选择一千个专业合作社,打造一千个品牌,这个活动叫“千社千品”。通过这个品牌实行农业的标准化生产,通过这个品牌与供销合作社网络进行对接来增加农民收入。从实施一年的效果来讲还是不错的。像2006年选择了1066家专业合作社,入社的农户是99.7万户,帮助农民实现收入是107.8亿,几乎帮助每户农民实现了收入是1万多块钱,这个效果是非常不错的。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刘部长来到节目当中,向大家解读这部法律。雨亭代表责任编辑赵九骁感谢您的收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