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任大鹏: “那些所谓的‘翻牌’合作社、一味等着政策、资金扶持而不靠发展‘内生性’的合作社一定会在市场发展中被淘汰” 作为曾经参与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工作的学者,我认为,在实际过程中,能看到不少由公司、供销合作社领办的专业合作社都搞得不错,这些领办者能够为合作社提供很多正确把握市场的信息,为专业合作社带来先进的管理模式,好的品牌效益和完善的营销网络,并且定期举办各种各样的培训,这些先进的理念和对市场的把握能力对合作社的发展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将会逐步趋于平稳状态,那些真正以农民需求、市场需求为根本的合作社才会得到发展,而那些所谓的“翻牌”合作社、一味等着政策、资金扶持而不靠发展“内生性”的合作社一定会在市场发展中被淘汰。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缪建平: “需要各地从解决自身问题出发,制定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总体上来讲,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三年以来,我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像一个刚学会走路的孩子,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待各地方、各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尽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构筑起了扶持的框架和体系,但是现在看来,这些措施还是难以满足农民的需求。由于经济和历史原因,我们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态势,这就需要各地从解决自身问题出发,制定符合自身具体情况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因地制宜地解决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呈现您的观点与详情敬请登陆:http://www.cnruc.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20
Archive for 七月, 2010
文章来源:九三学社河南省委 2010年7月5日接社中央电话通知:我社社员、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农村处处长刘云反映的信息《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被全国政协以《多管齐下发展农村新型金融》为题采用后,被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给予批示。 该信息重点反映了在政策支持和市场力量的双重作用下,农民自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呈“星火燎原”之势,一些地方政府也由默认走向积极支持,先后出台地方性政策文件,对农村合作金融给予税收减免、财政扶持等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但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缺乏合法的金融市场主体地位、缺乏银行融资制度支持、缺乏产业支持等亟需解决的问题,建议从三方面入手来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一是积极开展对自发形成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认定工作;二是尽快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向银行融资的制度化意见;三是鼓励发展融金融合作与产品合作为一体的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这一信息对不断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促进金融业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了政府高层决策的参考依据,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实现了社省委在高层面上参政议政工作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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